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108)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即警示函。河南监管局发现,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3.33亿元人民币,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的10.73%,但公司迟至2026年6月29日才进行补充披露,以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告显示,河南监管局认为谢军作为公司董事长、陈鹏作为公司总经理及陈红照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谢军、陈鹏、陈红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河南监管局提醒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并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若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认为,警示函所载的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关人员将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采用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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