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滬深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聯交所上市股票ETF在ETF定期調整考察日須同時滿足八類條件方可調入港股通:由香港證監會主要監管;以港幣計價;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港幣5.5億元;上市時間滿六個月;跟蹤的標的指數發布時間滿一年;指數成分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與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均不低於60%;指數編制方案符合集中度與流動性要求;產品類型爲常規指數股票型ETF(合成ETF、槓杆及反向產品除外)。
監管主體:ETF須由香港證監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主要監管,即通常所說的香港證監會認可基金。
計價貨幣:以港幣計價是硬性條件,以其他貨幣報價的ETF不符合納入條件。
三項門檻: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港幣5.5億元;上市時間滿六個月;跟蹤的標的指數發布時間滿一年。三項均以定期調整考察日爲基準時點。
60%雙重門檻:跟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兩項同時滿足。
集中度與流動性:寬基股票指數要求單一成分股權重不超過30%;非寬基股票指數須同時滿足:成分證券數量不低於三十只,單一成分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五大成分證券權重合計不超過60%,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分股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額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結構性排除:合成ETF與槓杆及反向產品不納入港股通ETF;該排除爲結構性條件,不因規模或流動性達標而改變。
調出對照:已調入的港股通ETF在定期調整考察日出現最近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低於港幣4.5億元,或指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等情形的,調出港股通ETF。
調整機制:調入調出均在ETF定期調整考察日統一考察,生效時間以滬深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告爲準。
新時空觀察:規模門檻與權重佔比是可以通過數據提前跟蹤的條件,產品類型排除(合成ETF、槓杆及反向產品)則是不可逾越的結構邊界。對產品供給方而言,前者決定何時入通,後者決定能否入通。
一、監管與計價條件
二、規模、上市時間與指數歷史
三、指數成分與權重佔比要求
四、產品類型排除
五、調出情形與調整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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