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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企業(02202.HK):獲主要股東深圳地鐵集團提供不超過5.19億元貸款,利率2.29%

新時空 · 2026/07/21 21:39 · 孫佳怡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萬科企業7月21日公告披露,其於7月21日與主要股東深圳地鐵集團(持股約27.18%)訂立貸款協議,深圳地鐵集團同意向公司提供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19億元的貸款,利率爲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71個基點(公告日適用利率2.29%),貸款期限最晚不超過首次提款日起3年,最後可提取日期爲2026年7月31日,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提款;貸款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公開市場發行的債券本金與利息及經同意的其他指定借款利息,本集團須以控股子公司海南萬駿享有的應收賬款回款人民幣5.19億元作質押(質押率100%);該交易構成關連交易,因與前次交易(2026年6月12日訂立的不超過11.4億元貸款)合並計算後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準,關聯董事黃力平、雷江松已回避表決。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02)7月21日發布公告,披露關連交易收到來自主要股東的財務資助及擬提供資產質押。

於2026年7月21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本公司主要股東深圳地鐵集團訂立貸款協議,據此,深圳地鐵集團同意向本公司提供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19百萬元的貸款;本集團須以深圳地鐵集團爲受益人,爲本公司在貸款協議項下的債務履行提供質押,質押標的爲本集團控股子公司享有的應收賬款回款人民幣519百萬元(即質押率爲100%),作爲貸款協議項下的擔保。

貸款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日期爲2026年7月21日;訂約方爲本公司(作爲借款人)及深圳地鐵集團(作爲貸款人);最高本金金額爲人民幣519百萬元;貸款期限爲根據公司及/或下屬子公司應收賬款的實際回款情況償還貸款本息,但最晚不得晚於自首次提款日起3年屆滿之日,借款人分次提款的,每筆貸款的最晚到期日均爲首筆貸款最晚到期日,貸款的最後可提取日期爲2026年7月31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提款。

利率及付款方面,在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的情況下,每次提取貸款的浮動利率應爲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71個基點(即貸款市場報價利率-0.71%)。於本公告日期,適用利率爲2.29%,如遇法律或監管機構政策調整貸款利率等情形,則貸款協議下貸款利率相應調整。除貸款協議另有約定外,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季結息。借款到期,剩餘應計利息隨本金一起結清,擬由本集團內部資源撥付。

貸款所得款項將用於償還本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的債券的本金與利息,以及經貸款人同意的本公司其他應償付的指定借款利息。還款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控股子公司海南萬駿享有的應收賬款及應收賬款處置收益回款和借款人其他自有可用資金。

先決條件方面,除非深圳地鐵集團同意先行放款,貸款的任何提取須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作實:本集團已按深圳地鐵集團的要求提供相應擔保,已籤訂擔保合同且已經辦理完畢相關擔保手續;並未發生貸款協議項下或本公司與深圳地鐵集團訂立的其他協議項下的違約情形;本公司所提供的貸款所得款項用途的證明材料與貸款協議項下的約定用途相符;貸款合同項下借款及還款安排已根據法律法規與上市規則履行了相關決議及公告程序,且深圳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未對貸款協議項下借款、還款及相關程序提出異議;及本公司已提供深圳地鐵集團要求的所有其他資料。於本公告日期,貸款協議項下提取貸款的先決條件尚未完全達成。

資產質押方面,本集團須以深圳地鐵集團爲受益人,爲本公司在貸款協議項下的債務履行提供質押,質押標的爲本集團控股子公司海南萬駿享有的應收賬款人民幣519百萬元(即質押率爲100%),作爲貸款協議項下的擔保,確保本公司履行貸款協議項下的還款責任。資產質押的初步抵押水平乃根據100%的質押率釐定。

董事會批準方面,公司第二十屆董事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6年7月20日批準訂立貸款協議及擬提供資產質押。關聯董事黃力平先生及雷江松先生就該事項的董事會決議案回避表決。

有關各方資料方面,深圳地鐵集團成立於1998年7月31日,是深圳市國資委直管的國有獨資大型企業,主要從事地鐵工程建設、軌道運營、物業開發、商業經營、物業管理及工程勘察設計等業務。截至本公告日期,深圳地鐵集團爲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27.18%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爲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由於前次交易乃於該等交易日期前十二個月內與同一方訂立,因此該等交易須與前次交易合並計算。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該等交易(按單獨基準計算以及與前次交易合並計算時)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全部均低於5%,故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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