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階段生物制藥企業百力司康赴港上市進程迎來新進展。根據最新監管要求,該公司需就四大類事項補充說明,並由律師核查出具明確法律意見,內容涵蓋歷史股權交易合規性、實際控制人認定、股權激勵計劃合理性以及外資準入合規性等關鍵環節。
監管問詢首先聚焦於公司歷史股權交易的細節與合規性。百力司康需詳細說明2024年12月及2025年6月取得CCCBio股權的對價、定價依據及轉讓方所得稅繳納情況,同時需說明2025年6月其境內運營主體百力司康杭州減資程序的所得稅納稅情況、減資股東與公司股東的對應關系,以及境內股東的外匯管理和境外投資程序履行情況。此外,公司還需解釋股東沈陽約印未同步進行減資的原因及其減資程序的納稅情況,闡明CCCBio收購百力司康杭州股權的對價與定價依據,並說明百力司康杭州設立香港子公司所涉的境外投資及外匯管理程序履行情況,以及Liming SPV的股權穿透結構。
公司控制權的認定是另壹大關註焦點。監管要求百力司康結合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提議和表決過程、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機制,以及對經營管理團隊施加重大影響的具體情況,進壹步說明未將聯合創始人魏紫萍與周宇虹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允性與潛在利益安排也受到細致問詢。百力司康需說明激勵協議約定的價格分佈情況及公允性,並解釋在上市前決定將期權激勵計劃轉為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原因,以及該計劃僅向魏紫萍、周宇虹發行股份的合理性,律師需核查這是否實質涉及股權代持或預留權益。
此外,公司的業務資質與外資準入合規性需進壹步明確。百力司康被要求說明其境內運營實體的經營範圍及實際業務經營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2024年版)》中明確限制或禁止的“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領域,並提供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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