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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眸生物境外上市备案收补充材料要求,聚焦无实控人认定与人类遗传资源合规等问题

新时空 · 2026/05/18 09:27 · 孙明哲
新时空讯:眼科生物科技企业维眸生物境外上市备案需补充说明历史股权变动与出资合规性、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新增股东定价与纳税合规性、ITVFC穿透与代持合法性、国有股东标识与全流通程序、外部顾问激励合规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合规性及全流通股份权利状况等多项复杂事项,律师需就上述事项进行全面穿透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新时空讯:近日,眼科生物科技企业维眸生物在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过程中,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补充材料要求。公司需就其历史股权变动、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股东穿透核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合规及员工持股计划等多项复杂事项进行说明,并由律师核查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根据要求,公司需首先详细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评估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或利益输送情形,核实实缴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并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其次,需对照监管指引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并提供具体依据;分析提交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方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同时需说明股东ITVFC的穿透情况,其股东股份代持行为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

第三,需补充说明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以及就股份“全流通”所履行的审批或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第四,需说明以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签署了顾问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入股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接近需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同时说明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情况是否符合前期协议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五,需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等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监管程序,并论证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第六,需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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