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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醫學境外上市備案收補充材料要求,聚焦全部境內實體核查與股權質押等問題

新時空 · 2026/01/06 14:14 · 劉曉雯
浙江醫學境外上市備案需補充說明返程投資合規性、國有股東標識進展、全部境內實體歷史沿革與定價公允性、上市禁止性情形、股份激勵計劃合規性、多領域業務資質與外資準入核查及境內實體股權質押風險等事項,律師需就上述事項進行全面穿透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

新時空訊:近日,醫藥企業浙江醫學在境外發行上市備案過程中,收到監管部門出具的補充材料要求。

根據要求,公司需重點說明搭建離岸架構及返程投資所涉及的外匯登記、境外投資、外商投資及稅務申報等監管程序的具體履行情況,並論證其符合當時有效監管規定;詳細說明取得境內運營實體的交易對價、定價公允性、支付安排及相關轉讓方納稅義務履行情況,確認其符合外資並購相關規定。

其次,需說明國有股東履行國有股標識等國資管理程序的具體進展情況。

第三,需逐壹說明公司全部境內運營實體(不限於主要實體)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價格、定價依據,分析是否存在入股對價異常、是否實繳出資及是否存在利益輸送,並就所有境內運營實體的設立及歷次股權變動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總體結論意見。

第四,需嚴格對照《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說明公司及全部境內運營實體是否存在境外發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第五,需按照監管指引對公司股份激勵計劃進行核查,就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是否存在預留權益及整體是否合法合規出具明確結論意見。

第六,需詳細說明境內運營實體及其分支機構經營範圍中包含的廣告、藥物臨床試驗、醫學研究、市場調查等眾多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運營模式及資質許可取得情況,明確其是否涉及“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外資準入限制或禁止領域,並論證本次發行上市前後的持續合規性;同時,需在法律意見書中補充說明全部境內運營實體的基本情況,並逐壹核查其經營範圍及實際業務是否涉及外資準入限制領域及持續合規性。

第七,需說明境內運營實體浙江醫學、協和麒麟等公司的股權質押具體情況,並分析其是否可能對公司未來經營及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障礙。

律師需就上述事項履行核查程序並出具明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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