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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裏科技境外上市備案收補充材料要求,需說明房地產開發等業務資質並核查所有境內子公司規範運作等問題

新時空 · 2026/02/02 09:23 · 劉曉雯
新時空訊:出行科技企業千裏科技境外上市備案需補充說明境外投資備案合規性、特定股份過戶進展、AI輔助駕駛業務與地理信息數據使用情況、多領域業務資質與外資準入、所有境內子公司規範運作與訴訟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及上市禁止性情形核查等事項,律師需就上述事項進行全面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

新時空訊:近日,出行科技企業千裏科技在境外發行上市備案過程中,收到監管部門出具的補充材料要求。

根據要求,公司需首先說明設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資備案程序的具體履行情況,並就其合規性出具結論意見。

其次,需說明力帆控股與奔馳數碼技術協議涉及的股份過戶相關手續辦理最新進展,以及是否已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合規性確認。

第三,需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詳述公司業務模式及涉及AI大模型、AI輔助駕駛系統的具體應用場景與功能,並明確說明是否涉及獲取和使用地理信息數據;詳細說明其及下屬公司經營範圍中包含的數據處理、社會經濟咨詢、廣告、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企業投資咨詢等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運營模式及資質許可取得情況;除前述領域外,需進壹步核查公司及境內子公司經營範圍和實際業務是否涉及外商投資限制或禁止領域,並論證本次發行上市前後的持續合規性。

第四,需按監管指引,在法律意見書中補充說明公司及所有境內子公司(不僅限主要子公司)的業務情況和規範運作情況;說明公司及境內子公司未決訴訟案件的最新進展,並分析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性障礙;說明公司及下屬公司開發運營網站、小程序、APP等產品的情況,是否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信息類型及安全保護措施,披露用戶信息管理及數據安全安排。

第五,需嚴格對照《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說明公司及境內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發行上市禁止性情形,並由律師就此核查出具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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