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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兆半導體境外上市備案收補充材料要求,聚焦股權激勵兩次授予價格差異與特殊股東權利終止安排

新時空 · 2026/06/08 14:50 · 程澤宏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威兆半導體境外上市備案需補充說明新增股東定價公允性、兩次股權激勵授予價格差異原因及合規性、特殊股東權利終止安排與決策程序、業務資質與外資準入合規性、經銷合作模式、全流通股份權利狀況、募集資金境內外投資項目金額比例及審批程序、境外生產基地合規性等事項,律師需就上述事項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近日,威兆半導體在境外發行上市備案過程中,收到監管部門出具的補充材料要求。公司需就其新增股東定價、股權激勵價格差異、特殊股東權利安排、外資準入合規性、經銷模式及募集資金境外投資等多項事項進行說明,並由律師核查出具明確法律意見。

根據要求,公司需首先說明最近12個月內新增股東入股價格的合理性及不同股東入股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並就入股價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其次,需說明威鑄燁芯和舟山集成兩次股權激勵授予價格差異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股權激勵人員構成及任職情況,核查參與人員與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法律法規明確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激勵的人員;並就入股價格公允性、協議約定、決策程序及規範運行情況,以及激勵計劃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

第三,需說明公司特殊股東權利安排的完整具體內容、終止條款的具體情況及履行的決策程序,確認是否所有股東達成一致意見,有無糾紛,以及是否構成本次境外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第四,需說明公司獲得相關業務資質情況,並結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版)說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業務、經營範圍是否涉及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限制或禁止領域,以及本次發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後是否持續符合外資準入政策要求;同時需說明公司與主要供應商的經銷合同期限及具體經銷合作模式。

第五,需說明本次擬參與“全流通”的股東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情形。第六,需逐項列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於境內外投資項目的具體金額及比例,並說明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履行情況;說明募集資金用於新生產基地及產線建設的具體項目情況、項目所在國別地區等,並論證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規定及依據。律師需就上述事項履行核查程序並出具明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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