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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科药业境外上市备案收补充材料要求,需说明无控股股东认定依据并核查产品研发相关监管程序合规

新时空 · 2026/01/19 13:23 · 刘晓雯
生物制药企业凌科药业境外上市备案需补充说明历史股权转让(含0元转让)定价公允性、无控股股东认定依据、新增股东定价与纳税合规性、干细胞等业务外资准入、境外投资程序、发行方案一致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合规性及全流通股份权利状况等多项复杂事项,律师需就上述事项进行穿透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新时空讯:近日,生物制药企业凌科药业在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过程中,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补充材料要求。

根据要求,公司需首先详细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特别是对部分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的情形需论证其公允性,分析价格差异原因,评估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利益输送及出资瑕疵,并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其次,需结合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公司无控股股东的具体认定依据;按监管指引对股东进行穿透核查;补充说明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的最终控制人及合计持股比例;并说明公司股东人数的计算方式与依据。

第三,需分析提交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方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

第四,需说明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医学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等业务,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取得必要资质,并论证其是否涉及外资准入限制领域及发行上市后的持续合规性。

第五,需说明设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的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其合规性出具结论意见。

第六,需确保备案报告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数量上限的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修订文件,若涉及调增发行规模需同步更新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需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监管程序,并论证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第八,需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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