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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博境外上市备案获证监会补充说明要求,涉无控股股东认定、国资程序及募投项目七项核查

新时空 · 2026/09/04 17:57 · 孙明哲
格雷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收到中国证监会补充说明要求,共七大事项: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及出资合规、历史股份代持;备案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定价及转让方所得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合理性;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及「全流通」审批决策程序;员工持股平台工商变更、放弃股份处理及预留股份合规;募投项目(含境外部分)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全流通」股东持股权利瑕疵,须由律师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格雷博智能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LB Intelligent Power Technologies Co., Ltd.)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备案过程中,收到中国证监会补充说明要求,须就七大事项补充说明,并由律师进行核查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问询事项包括:(一)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说明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并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说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相关股权转让环节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对照监管指引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并提供具体依据。(四)说明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以及就股份「全流通」履行的审批或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五)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员工主动放弃的授予股份处理情况、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预留股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六)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履行的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情况;涉及境外募投项目的,说明履行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情况。(七)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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